學務 衛生組 - 行政事務 | 2020-04-06 | 人氣:344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32168A號函辦 理。 二、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 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 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 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 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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