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北市政府109年4月9日府授體產字第1090115081號函辦 理。 二、旨案經洽疾管署表示,游泳池水經過消毒及正確維護,可 降低病毒的活性,且該病毒是透過飛沫或接觸傳染,故透 過池水傳染的機會低,惟為降低泳池環境傳染病毒之風 險,該署建議如下: (一)除泳池水外,泳池相關設施(廁所、泳池扶手、更衣 室、儲物櫃、門把等)更需經常消毒。 (二)建議進行體溫監測,於流行期間婉拒發燒及具有呼吸道 症狀之民眾入內,並於出入口強制對泳客以酒精消毒雙手。 (三)請參考疾管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武漢肺炎)」專區之「『COVID-19(武漢肺 炎)』因應指引:大型營業場所」等相關指引。 三、為保障本市市民運動權益與健康,請學校落實加強以上建 議措施,並針對委託營運管理之游泳池請落實民眾「入場 實名登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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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大型營業場所.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