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 特教組 - 校內公告 | 2020-04-29 | 人氣:392
  • 109831()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0941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091031日。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前以10941日衛授家字第1090700375號函知,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091031日,並請各直轄市、縣()政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 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諮詢電話如附件),以資周延。
  • 1) 各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證明延展諮詢電話.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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