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3項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
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同法第91條第4項規定:「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另依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經檢查核定准演之電影片分為下列四級: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18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級(簡稱「輔」級):未滿12歲之兒童不得觀賞。
(三)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6歲之兒童不得觀賞,6歲以上12歲未滿之兒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四)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四、請各校向所屬教師宣導,應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勿供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物品予未滿18歲之人,如因教學需要而播放影片,亦請留意其分級,勿播放不適宜之影片與學生觀看,以維護兒少身心健康及避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