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 衛生組 - 行政事務 | 2021-09-11 | 人氣:194

轉知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定公告 「皇翔中山大樓(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62號)所屬 之騎樓及室外場所,自110年10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 所」。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 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公告 網頁。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