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人事室 - 校內公告 | 2022-03-17 | 人氣:217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及其眷屬自費團體保險 第 3 保險年度保障計畫變更說明 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壽)承保現行本府所屬各 機關學校員工及其眷屬自費團體保險員工子女方案為單一方案,團體 傷害保險滿15足歲員工子女最高100萬身故或失能及35萬燒燙傷給付 之保障內容,未滿15足歲員工子女最高100萬失能給付及35萬燒燙傷給 付(按:無喪葬給付),未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1月29日金 管保壽字第1100149165號核定之「因應保險法第107條條文修正案之相 關配套措施」補充建議再修正內容。 二、未滿15足歲員工子女於加保或續保時,國泰人壽須累計核算同業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並請被保險人優先補足保險法107條規定限額(61萬5,000 元)之缺口。為避免因通算檢核,投保手續複雜,導致同仁不便,國泰 人壽自110年12月1日起調整子女承保方案,滿15足歲者維持原投保內 容,未滿15足歲者調整為員工子女計畫02,提供無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傷 害醫療險保障。 三、目前有效契約內現職員工未滿15足歲之子女(已在保者),依照110年 度承保之條件內容承保至111年3月31日止;惟於111年4月1日續保時, 須轉換為未滿15足歲員工子女計畫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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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18302447_1113002108_ATT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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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18302447_1113002108_ATT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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