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 體育組 - 校內公告 | 2022-03-17 | 人氣:224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1年3月2日院臺衛字第1110000715號函辦理。

二、地方制度法第32 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 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 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39 條規定提起覆議、第43 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 外,應於30日內公布。」。

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 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 力。」。

四、旨揭自治條例之重要規定,說明如下:

(一)第4條: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1、新興菸品:指加熱式菸品及類菸品。

2、加熱式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 之天然植物為原料,以點燃以外之加熱方式使用之產 品。

3、類菸品:指以改變前款所定原料物理性態之方式,或 非以前款所定原料所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相 類產品。

4、使用新興菸品:指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 方式使用新興菸品,或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 新興菸品之行為。

(二)第5條:

1、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目前為18歲),不得 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者,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治新興 菸品相關教育。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治新興 菸品相關教育者,依第12條規定,處罰其父母或監護 人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2、任何人不得販賣或供應新興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予未滿 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目前為18歲)。違反規定 者,依第11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 鍰。 (三)第6條、第7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6條規範之禁菸場  所,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規定者,依第13條規 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8條:於禁止使用新興菸品場所使用新興菸品者,該場 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人士亦得予勸阻。

(五)第9條:

1、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 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2、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 供應、展示、廣告加熱式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3、違反規定者,依第10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 萬 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五

、請貴校加強巡視校園,如發現有違規吸菸或使用新興菸品 者,應予以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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