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法
- 申請資格
- 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須具資優資格;未具資優資格者,須先由學校實施資優資格鑑定評量且達通過標準,並檢附評量結果函報臺北市教育局及鑑輔會審議。
- 上述資優資格鑑定評量,依規定應實施標準化評量工具,且測驗結果可保留三年內有效;未達測驗通過標準者,二年內不得再重複施測。
- 跨教育階段之資優資格,須重新認定。
- 申請時間:欲申請上學期者於前一學期7月1日至7月 1 5 日提出申請欲申請下學期者於前一學期1月5日至1月1 5。
- 申請地點:輔導室特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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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民國中111學年度資優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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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民國中111學年度資優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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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縮短修業年限申請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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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縮短修業年限觀察推薦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