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3月21日部退一字第 112553290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1份。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條文業經112年1月11日及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01551號總統令公布,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 8條、第16條、第21條、第27條及第51條條文,施行日期為 11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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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政府112年3月24日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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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銓敘部112年3月21日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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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教人員保險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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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考試院新聞稿附件3_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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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總統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