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北市政府112年4月17日府授人考字第1123003118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政府為建構健康友善、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境,訂有「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
三、請各機關學校積極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利用公開場合及多元方式加強宣導反霸凌行為,並轉知同仁善加運用本府員工協談服務。另各機關學校處理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應依前開規定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小組;又該事件中之霸凌者倘為調查小組成員時,恐使被霸凌者不敢向霸凌者所屬機關提出申訴,該成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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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政府112年4月17日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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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