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ㄧ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二 本府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 本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四 教育局代表二人。
五 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六 學校行政人員。
七 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八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團體代表。
九 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團體代表。
十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市長解聘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以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教育局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本會得視各教育階段需要,依特殊教育法規定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類別設置各小組,負責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等事項,並得依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
前項各小組成員由本會委員及視實際需要邀請之學者專家、教師、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團體代表共三人至七人組成,並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推產生。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之委員不克出席小組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該委員所屬機關或團體內之成員為代理人出席。
各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表示意見。
第八條 本會委員、小組成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