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 特教組 - 行政事務 | 2014-04-21 | 人氣:739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第 九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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