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弘揚孝道,藉以敦風勵俗,增進社會祥和及表彰孝心孝行楷模,特舉辦中華民國103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
二、主辦單位:內政部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中華文化總會
四、選拔標準:
孝行事蹟須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能長期實踐,足為他人表率、社會楷模者。
(一)謹身節用,盡力侍奉父母及尊親屬,深得里鄰讚佩者。
(二)克盡孝道,親侍久病未癒之尊親屬,經年如一日而無怨尤者。
(三)其他對待尊長之行為,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要求,足以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五、選拔對象:
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但曾獲本獎項或5年內相關孝行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本獎項者,不得再參與選拔。
六、推薦單位及送審資料:
(一)推薦單位為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或團體。請村(里)長、社工人員、一般民眾等踴躍向公所推薦。
(二)推薦單位將推薦書(如附表1)、孝行事蹟照等相關書表加蓋推薦單位印信及相關簽章,具函送孝行事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七、選拔方式:分初選及複選2階段辦理
(一)初選:
1.審查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2.初選名額:各直轄市、縣(市)初選2名,但人口數超過100萬者,每增加100萬得增2名(見第10頁參加複選最高名額表)
3.審查作業:
(1)初選單位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審查工作小組,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由初選單位訂定之。
(2)審查工作小組確實查訪了解受推薦者平時表現及生活狀況,確認受推薦者是否符合本計畫第四點所定選拔標準,並作成紀錄,填寫實地訪查表(如附表2,填表人需簽章)。
(3)審查單位完成初選後,應提報初選名單,敘明初選經過,填寫初選通過理由(如附表3,並請加蓋機關首長職章),連同推薦書及訪查表及其電子檔,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103年4月15日前函送內政部辦理複選作業。
(二)複選:
1.由內政部邀集教育部、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中華文化總會、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複選委員會,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席說明。
2.複選委員會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初選名單,於103年5月31日前審定得獎人。
八、選拔名額:最多選出30名為原則。